能源原油期货交易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:
合约要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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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易品种:中质含硫原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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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易单位:1000桶/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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报价单位:元(人民币)/桶,交易报价为不含税价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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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小变动价位:0.1元(人民币)/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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涨跌停板幅度:一般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±4%,但特殊情况下可能会调整,如2020年3月10日上期所原油期货扩板至9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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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约交割月份:最近1-12个月为连续月份以及随后八个季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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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易时间:上午9:00 – 11:30,下午1:30 – 3:00以及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交易时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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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后交易日:交割月份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;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最后交易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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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割日期:最后交易日后连续五个交易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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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割品质:中质含硫原油,基准品质为API度32.0,硫含量1.5%,具体可交割油种及升贴水由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另行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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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割地点: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指定交割仓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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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低交易保证金:合约价值的5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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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割方式:实物交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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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易代码:SC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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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市机构: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。
交易指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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限价指令:投资者可设定价格,在市场价格达到或优于该价格时执行指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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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价指令:按市场当前最优价格立即执行的指令。
持仓限额
非期货公司会员、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、客户在原油品种各合约日内开仓交易最大数量为3200手,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日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按照单个客户执行。套期保值交易和做市交易的开仓数量不受此限制。
结算与交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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结算:每日交易结束后,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对会员及客户的交易保证金、盈亏、手续费等进行结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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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割:最后交易日前,卖方需提交标准仓单,买方需准备好货款。交割结算价为最后5个有成交交易日的结算价的算术平均价。
风险控制
交易所通过设置保证金制度、涨跌停板制度、持仓限额制度、大户报告制度等,防范市场风险,维护市场稳定。当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,交易所还可采取调整保证金比例、限制开仓、强行平仓等措施。
交易者适当性制度
原油期货实行交易者适当性制度,交易者应根据自身市场及产品认知能力、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和经济实力,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货交易。期货公司会员、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和境外中介机构等开户机构,应当就客户对期货的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。
以上是能源原油期货交易的主要规则,不同交易所或地区可能会有细微差异,具体交易时应以相关交易所的最新规定为准。